秦柳青说:“上次俺姐夫王力的儿子超超领着一帮人在柳红姐家闹事,我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我回家后和芳华一起专门把《婚姻法》研究了一番。《婚姻法》里讲,父母遗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产指定赠予夫妻一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秦柳青像个律师一样,滔滔不绝。秦柳昌和秦柳红听的目瞪口呆,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顿时蔫了。
“照你这么说,柳红的房子要分一半给王力了?”秦柳昌盯着秦柳青沮丧地问。
“可以这么说,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秦柳青卖乖,话语戛然而止。他掏出一根烟递给秦柳昌,掏出打火机把烟点燃。
“啥除外,赶紧说,都火烧眉毛了!”秦柳昌的嘴里狠狠地喷出了一口烟。
秦柳青掏出一根烟给自已点上,不紧不慢地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柳红姐可以考虑第三种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秦柳昌听了秦柳青的解释,若有所思,秦柳红则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秦柳昌叹气道:“现在看来我们就剩下遗嘱这一条可以申辩了。”
秦柳青点点头,补充道:“还有第四种情况: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一条也可以作为申辩的筹码。”
秦柳昌恍然大悟:“对,柳红现在一个人生活,只有这一套住房,是唯一的生活用品,法院一定会采纳。”
秦柳红半天没说话,她一直在听,脑子里盘算着万一房产被王力分走一半,她该怎么办,她实在是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现实。她暗下决心,要拼死一搏,因为房子是父母的心血,是她安身立命的基石。她突然鼓起勇气说:“还有遗嘱,房子是父母亲留给我的,这一条在遗嘱上也可以得到体现和证明。”
在秦柳青的点拨下,秦柳昌和秦柳红似乎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曙光。
三个人走进法庭,法官和书记员正陆续在审判席上就坐。旁听席上空荡荡的,超超推着坐在轮椅上的王力已经站在了法庭之上的原告席,秦柳红被法警引导坐在了被告席上。秦柳昌和秦柳青在旁听席上找了一个距离秦柳红最近的位置坐下。
法官抬手看了一下时间,举起法槌在底座上重重地敲击了一下,宣布开庭。法院启用简易程序,让原告以口头方式起诉,被告人口头答辩。原告王力因为脑中风,吐字不清,委托其儿子超超代其陈述。超超陈述的内容是,继母秦柳红与其父亲王力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向王力隐瞒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如今,两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这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配。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将秦柳红名下的房产合理分配给王力。法官听完了超超的申诉书后,询问了王力和秦柳红的一些基本生活现状后,要求被告秦柳红口头答辩。
秦柳红答辩的理由有两点,一是房产系父母遗产,分配给她独有。二是这套房产是她离婚后唯一的住所,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庭听取了双方的答辩后,将遗嘱调取审阅,重申了《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从法庭出来,秦柳红与王力在走廊里相遇,双方都形同路人,互不理睬。秦柳青出于礼貌,上前与王力打了一声招呼,然后跟着秦柳红和秦柳昌一起走出法院。
在回家的路上,秦柳青的脑子里很乱,被病魔缠身的王力像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在他脑海里始终挥之不去。一日夫妻百日恩,十年的夫妻离了婚,因为财产和利益分配而反目成仇,走进法院,将夫妻之间的隐私呈现给公众,这多多少少让他接受不了。他想起了张爱玲说过的一句话:我相信人,但我不相信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