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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尔麟:《达官贵人》,第257—258页。1645年8月末,多铎把374名前明官僚和将领编进了八旗。斯特鲁弗:《南明》,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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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非总是如此。比如高进库在投降多铎以后表明他是一个非常能干的将领。他是陕西人,在进攻赣州中指挥了一支3000人的部队。后又在洪承畴指挥下,在广东讨伐李成栋,被提升为将军,1652年他负责高州和雷州的军务。《贰臣传》第七卷,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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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记于1646年10月8日。《明清史料》甲编第二本,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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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铎单独控制江南的能力的怀疑,见李光涛:《洪承畴背明始末》,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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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史料》丙编第六本,见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28—129页,材料记于164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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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清政府对此曾略作考虑,但没有实行:即反其道而行之,站在被剥夺的贫民一边,而不是向地方豪强提供支持。为此,朝廷上讨论过对没收土地进行再分配,从而实行“均田”的可能性。这个计划的反对者认为,这在北方或许可行,但在南方就行不通,因为那里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太大。据他们的测算,在松江地区,均田只能使自耕农的田产略有增加。刘重日:《明末“均田”口号质疑的质疑》,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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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人最初极力宣扬其“代报君父之仇”的使命。这个口号在北方非常有效,但是在南方似乎并不受欢迎,就像一个肆言无忌的生员在南京对多铎所言:“闯贼破我北京,著称为我报仇;贼未尝破南京,若来何为?我昔仇闯,今仇若矣!若谓天下无能复仇者耶?”顾诚:《论清初社会矛盾》,第144页。这样,清军就不得不为自己寻找新的堂皇借口了。这个任务由多尔衮的幕僚、中原人彭明较完成了,他强调了忠君之士的武装行动使平民百姓深受其害。彭明较写道,所有的明军将领都在聚兵残害良民,所以清廷要派“六师”以讨灭之。“六师”一词是指远古时期帝王的一种正义征伐,见《孟子·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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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秉:《甲乙事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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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里:《钱牧斋先生遗事及年谱》,第16页;傅路德:《乾隆时的文字狱》,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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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里:《钱牧斋先生遗事及年谱》,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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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谦益后来确实帮助过一些忠君之士摆脱了政府迫害。比如,他帮助黄宗羲使浙江忠君之士王珝将军安全获释。S.K.劳:《东林运动的分裂及其后果》,第36页;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179页。这可能是为什么在黄宗羲的著作中会有称赞他的传记,尽管主要是讲钱谦益的事佛之事。此外,1655年,顾炎武因谋害家仆而受审讯时,也曾通过一个朋友请钱谦益帮忙,钱谦益确实帮顾炎武摆脱了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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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里:《钱牧斋先生遗事及年谱》,第28页。这种人殉难的情感也曾在法国维希时的投敌者中甚至是帕坦本人身上表现出来过。在最高法庭接受审判时帕坦说:“我把法国与我个人视同一体。在这种非常时刻,应该没有人怀疑我做出了自我牺牲。”法默:《维希的政治两难》,第347页。吕留良在1666年被正式取消大清生员资格之前,他曾表示同样的个人情感困扰。他写道:现在我知道了,以节义求生难,以饥饿求死易。费席尔:《吕留良的早期》,第136页。变节行为——就像维希事件表现的那样——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是非难辨的,因为未来政局的发展几乎永远是难解之谜。不仅要认真思考帕坦和拉瓦尔的决定是否在法律上是犯罪,而不仅仅是个错误,而且在倒霉的维希最终失败以后,历史学家就必须避免仅仅使用道德尺度、用事后诸葛亮的眼光来评价。而且,就像奥托·柯克黑默指出的许多与中国此期类似的情况一样(如在德军占领下的荷兰、挪威和比利时,那里外国入侵者和卖国者之间的关系相对说来是直截了当的),这时总会有许多脚踩两只船的情况,特别是在低级官吏之中。“比如说,为了管理百姓的日常事务而保持自己的官位,与含有认可入侵者权威意味的行为界限在哪里?那种既反映了对强权的屈从,但又并没有进一步为虎作伥,去把赤裸裸的权力奉为统治权威的形式和做法是什么?许多当代人都很希望有个答案。”柯克黑默:《政治公正》,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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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秉:《甲乙事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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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素:《嘉定屠城纪略》,第203页;又见邓尔麟:《达官贵人》,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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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鲁弗:《传统中国社会》,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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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斐德:《清朝征服江南时期的地方观念和忠君思想》,第54页;谢国桢:《南明史略》,第76—77页;文秉:《甲乙事案》,第185页。归顺者尽其所能帮助在没有伤害平民的情况下实现和平接管,因而为之自负,这个省的地方志中的《马弘良传》中就有这种好例子。湖北人马弘良在任江南池州知府以前,曾是洪承畴的幕僚。在任知府时;他尽力避免了清将于永绥调军镇压当地的反抗力量。省地方志记载,马弘良以“安抚”的办法挽救了几万人的生命。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一七卷,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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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通志》第一一四卷,第3页。上海已经投降了王世焯,他是一个前明官员,也是本城人,褚华:《沪城备考》第三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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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第29页。明代那些坚持正统信仰的人(如沈炼),相信君臣关系类似于天地的自然差异,这加强了对君主的忠诚。沈炼:《青霞集》第二五○卷,第8—10页。特殊的隐士忠君行为,特别是在宋代思想家对“忠”极力推崇之后的这种行为,参见莫特:《元代儒生的隐退思想》,第209—212、234—235页;罗夫·特劳泽特尔:《中国民族主义的先声——宋代的爱国主义》;张其昀:《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忠臣》,第2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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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代的数字统计可以为凭的话,那么大致来讲,中国男子并不比其他大多数地区的男子更容易自杀。20世纪台湾的男子自杀率实际上低于美国、德国、日本和瑞典。另一方面,台湾妇女自杀率与男子大致相同,这与其他国家的情况相反,因为那些国家男子自杀率常常是女人的三到四倍(见马杰里·沃尔夫:《中国妇女与自杀》,第117页“表”)。根据这种定性的材料进行判断,有地位的中国人(像明清绅士)的自杀率在世界上肯定属于自杀率最高的社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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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黄之隽等:《江南通志》第一一七卷,第10页,第一三五卷,第17、29、30页,第一五四卷,第19、24页,第一五八卷,第21页;以及张其濬:《全椒县志》,第704页;黄宗羲:《南雷文定》第五卷,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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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隽等:《江南通志》第一五三卷,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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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一五三卷,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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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隽等:《江南通志》第一五三卷,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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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一五三卷,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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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一五四卷,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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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一五三卷,第17页;第一四五卷,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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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樵夫殉难的故事,见上书第一五三卷,第16页,当李自成攻占北京时,当地一个准备殉节的地方小吏,对朋友说:“吾虽布衣,独非本朝臣子乎?”见上书第一五五卷,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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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陷落时江南绅士自杀的人数,多于南京政权垮台时自杀的人数。关于后者的一些例子,见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五三卷,第16、10—21页;第一五四卷,第3页。这时江南也有大量隐士的事迹。同上书,第一五四卷,第19页;第一五七卷,第11页;第一六三卷,第43页;第一六五卷,第45页;第一六八卷,第10、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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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园啸客:《平吴事略》,第114页。肖尔:《中国明代最后的朝廷》,第61—62页。对士大夫既想保护平民又担心阶级冲突的这种矛盾的深入分析,见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第27—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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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年后政府要求地方官员在出现社会秩序混乱时要做出详细的调查报告。这种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确定是不是出现了“激变”,因为由此就可以把忠明起义与没有政治意义的纯粹盗匪活动区别开来。例证可见《明清史料》甲编第二本,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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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邦彦在广东三角洲地区制定了一项特殊的民军条例,他要求3/5的兵士和全部军官要由外地人担任,目的在于防止当地人争夺民军职位。肖尔:《最后的朝廷》,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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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大均:《皇明四朝成仁录》第十卷,第359页。前唐王内阁大学士苏观生的广东忠明政权,起用了声名狼藉的“四姓”,这些海盗家族在广东兵部里把无辜受害的过路人的肠子悬挂起来,以作消遣。黄宗羲:《兴朝录》录二,第2页;又见肖尔,《最后的朝廷》,第27页。苏观生之传见屈大均:《皇明四朝成仁录》第九卷,第328页;彭人杰:《东莞县志》第二十八卷,第19—21页;汪宗衍:《天然和尚年谱》第六十二卷,第16—18页。晚明人推崇岳飞,在16世纪以前他还没有受到如此歌颂。见刘:《岳飞和中国忠君传统》,第295页。关于这些海盗,见庄延龄:《满洲的海战》,第278页;鲍尔弗:《英国统治之前的香港》,第460—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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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阎尔梅给史可法的信所指出的一样(见第七章),在16世纪和17世纪,那种惩恶除冤、见义勇为的“侠”的理想复活了。(《论语·为政》:“见义不为,非勇也。”)对武艺日益浓厚的兴趣与之相伴随。比如说,孙临(方以智的内弟)就是一个技艺高超的弓箭手和骑手,他懂得兵法,背负箭囊,身穿短袄,代替了以前长长的学士服装。彼得森:《苦果》,第85—88页。这些慷慨激昂的义士的想法与王阳明心学的泰州学派有关。反对偶像崇拜的李贽,赞美过在海战中108位战士的英雄行为,他写道:事君与交友,忠义为本。其无此德者,虽生犹死,其文华美者,终将亡佚。欧文:《中国小说的演变》,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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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继佐:《国寿录》,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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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陶:《胜朝粤东遗民录》第一卷,第1、10—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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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行朝录》第六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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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莫兰:《爱国者和激进派》,第145—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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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尔麟:《达官贵人》,第34—35页。杨廷枢是侯峒曾的侄子。太湖的忠明武装开始用农民平均主义要求的方法来招收贫苦农民时,苏州的士大夫们就立刻指责他们是“湖寇”。见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第2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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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龙:《陈忠裕全集》“年谱”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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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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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43页。郭松义曾经认为,尽管经历了1644—1645年农奴和佃户的起义,江南地主都不太愿意接受清廷的统治以换取对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并没有直接面对北方那种急风暴雨般的农民大起义。他还指出,江南乡绅们低估了清军的力量,这部分地因为他们一直相信那些“文人义士”的宏论,那些人更多地把南京政权的陷落归罪于马士英的短视,而不是敌人所向披靡的力量。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22—124页。还可参见福格尔译的《顺治年间的山东》第一部,第24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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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的农业经营》,第91页;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的变动》,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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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年,嘉定地区大多数农民的谷税折银交纳后,棉田便不断扩大,16世纪后期蒲原(桐乡县)地区精美的丝绸纺织业的发展,也大大改变了杭州和苏州间太湖地区的乡土经济。根据石锦的看法,一种新的农民生活方式开始出现。以往,农村里的穷人(如佃农、雇农和农奴)的生活主要依靠土地的耕作和地主,特别是那些有权势的士大夫地主。穷人为地主耕作、纺织,也为地主经商。穷人既不是市场商品的提供者,也不是主要消费者。商业的作用主要是为地主的货物提供市场并满足其物质需求。然而,那种新的农民生活方式却表现为村民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参与。他们的生产活动不再受地主的垄断。他们开始极力追求利润以改善生活。他们的家庭生产品,成为市场货物不可缺少的来源。与此同时,他们家庭收入的来源,从完全依靠农业和地主转变为既依靠地主又依靠家庭副业。这种转变表明,农民对地主和农业的经济独立性逐渐出现了。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五章,第1页;又见第四章,第16页;第六章,第2—3页。晚明棉田和烟田的扩大(在1639年吸烟是被禁止的,1640年首都一个文人的家仆因为违犯禁令被处死),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全编》,第47、6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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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3—65页。傅衣凌发现了一些湖州地区拥有10万棵桑树的大地主的材料。这些桑田约20亩一块,其时约在万历朝。每块桑田需要三个人长年照管,每年总消费为八两银子。现存的合同中有桑叶必须出卖的规定,就是说这里的劳动力自己并不养蚕。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69—71页。16世纪晚期,在因为城市高工资以及雇佣诱惑导致的农村自由劳动力的缺乏与乡绅地主对男奴耕作和女奴纺织的日益依赖之间,显然存在着联系。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二章,第9—12页。农业中的这种变化对租佃关系的影响,见贝蒂:《中国的土地和宗族》,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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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地主所有制》第一部分,第5—9页;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三角洲的地主经营》,第15—20页。在明代,江南因建立了良好的灌溉系统而特别著名。供他们使用的水车和渠道,需要高昂的费用来修建和维护。就像晚明时期的当地一份材料指出的那样,越是远离灌溉费用便宜的河岸,越容易发现富户的大田庄。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5页。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初期,中等富裕的地主和土地所有者好像拥有了沿大多数河流和圩地一带的土地。圩是他们做当地粮长时加以维修的。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18—125页;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以明前期江南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第26—27页。17世纪的人们可能过高地估计了土地占有的规模。大多数大土地所有者拥有大约2000亩可耕土地。在每个县里,拥有500亩或更多土地的人加在一起可占有25%以上的可耕地,他们占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每县大约有500户。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58页;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3页;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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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为普遍的逃避交税的办法,是使纳税田亩数与实际田亩数不相一致。一旦土地易手,大胆的买主就会改变那些需要征税的土地的亩数。如果卖主是强硬的一方,他就会把大部分税收义务转嫁到卖出的土地上去,这样没有出卖的土地就会只征很轻的赋税。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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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纳给帝国的谷物总数中(每年平均400万石),南直隶省占(180万石)45%。在那里,苏州所交(79万石)占总数的17%;松江(23万石)占总数的6%。因此,就谷税负担而言,苏州和松江二地几乎占整个国家用这种形式交纳的赋税的23%,或者说近1/4。这种异常沉重的负担由于使用银两折算而得以减轻了。1436年以后,谷税部分地改成了银两支付。实际上,从整个帝国来看,有14%的谷税是用银子支付的。在苏松地区,37%的赋税——比其他地区高得多的比例——是折合成银两支付的,根据谷物交换的比率计算成现钱每石0.25两纯银。因为那个时候实际的市场谷物价格要大大高于这个价格,因此苏松地区土地所有者的真正赋税负担是比较轻的。在16世纪部分地由于大量白银从日本和新西班牙输入,货币紧缩,支付谷物的比率直线上升,这样实际上要花整整一两白银才能支付一石谷物的税钱。黄仁宇:《明朝的大运河》,第7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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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口菊雄:《明末农民起义》,第60页。供职和退休的官员被免除徭役,就像那些买到或获得国子监生身份者那样。一般说来,免丁役和免地税不可以互换。但实际上常常有人这样做。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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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明代“十段锦”赋税制度》,第272页;又见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4—77页;《关于江南圩田的若干考察》,第118—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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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6页;许大龄:《试论明后期的东林党人》,第3—4页;顾琳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日本对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学术研究》,第404页。在太湖地区,那些土地被乡绅兼并了的土地所有者们,往往迁往江南那些当时迅速兴起的新城市中心。有许多关于这些家庭迁往城市、参与商业活动的事例。如果他们的商业活动成功了,他们就会在故里购买产业,极力恢复他们的农村根基。关于这种迁徙和投资形式的事例,见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三章;关于松江地区乡绅土地兼并的事例,见郑昌淦:《明末至清代前期的封建租佃关系》,第165页。乡绅家族利用其地位侵占土地的方式,见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兼论“奴变”性质》,第39—40页。有一些理由使我们相信:16世纪末南京附近地区住在外面的地主的急剧增多,是因为一条鞭法改革的实行,它把徭役折银支付,附加在现有土地税上面。这可能会减轻当地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并且刺激他们对土地的需求。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2—13页;约瑟夫·P·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的奴隶》,第77—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