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叛乱与反动:地方主义的政治 (1850—1856)(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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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反动、白色恐怖开始了。曾经存在过三种造反者。现在,大股的叛军已回到多山的交界地区,恢复了原来那种非法存在的状态。海盗与河匪则驶入海中;在海上,他们在未来的岁月中将使英国人和中国人都同样受到困扰。秘密社会的小股不满者仍留在原地。叶名琛下决心不再让这些“危险阶级”对三角洲构成任何威胁。于是,开始了一场抓捕。首先是已知的秘密社会成员,然后是“流氓无产者”,最后则是曾与叛匪“合作”过的人们:穷苦的宗族,甚至向红巾军交过税的倒霉的村庄。旧的仇恨解决了。投机分子、告密者得到了他们能够得到的一切:土地、水权、坟山。死亡人数不断增加。按规定,北京要复审每一件死刑判决。可是叶名琛已获得总的授权来消灭谋叛者。[142]于是从一开始,他就坚持大规模的死刑。例如,在东莞叛乱初期,他的军队长官就呈送给他用来代替人头的三大箱人的右耳。到1855年夏季,他的士兵执行了他的不要俘虏的命令,仅广州城就斩杀了7万人以上。死尸堵塞了河流。[143]虽然官方承认的处决数字只有47000起,但据说全省有100万人被杀。[144]叶名琛自夸说亲自下令杀了10万“叛匪”。他唯一遗憾的是没有将“这个阶级斩尽杀绝”[145]。但他的所作所为与此也相差不远了。1855年的清洗,使广东的绅士及富裕宗族完全地、无可争辩地掌握了农村的统治权。1839年开始倾斜的地方统治天平,现在已完全倒向了乡村名流一边。甚至政治活动的中心也移向乡村的“县”,因为城市已经被毁或破产。[146]但这并不是19世纪40年代的政治“地方化”。那些主要的地方名流不再只是生员或族长。乡村事务现在由一代新的得到皇帝亲自批准和同意的专家掌管。北京改变了对地方自卫的态度。

1849年,当徐广缙利用团练阻止英国人进城时,团练得到了有力的鼓励。事实上,危机时期的广东学政许乃钊根据这一经验,还为乡勇写了一本操典。但是,尽管1850年夏天乡勇被成功地用来对抗湖南的三合会,朝廷对承认无约束的团练仍然心存疑虑。最后,旗军在与早期太平军作战中失败,迫使政府做出决定:如果要制止造反者,使用一批文职领袖比准许一个贝利沙鲁斯伯爵崛起要好。[147]所以,1853年初,朝廷挑选了一批前高级官员,委任他们作为团练大臣返回家乡。[148]

由于打破了“回避制”,朝廷冒着很大的风险。同年、同乡的关系网能够动员地方抵抗造反者,但是获胜了的绅士还会自愿地交回权力吗?或者,帝国会分裂为许多采邑或古波斯的省吗?满族人把赌注压在以下的看法上:高级官员有着显赫的官僚生涯,对官僚制度较之对宗族或乡土会有更多的忠诚。这是十分正确的,并使同治“中兴”成为可能。但是最终,由这些人建立的地区军事和政治机器,分散了帝国的权力,促进了清王朝的垮台。

另一方面,这些高级专家又促进了地方政治的集中化。由于像曾国藩、李鸿章等半独立的封疆大吏联结了绅士、团练武力,并且以一种个人联系的、有着紧密的忠诚和义务关系的方式向他们供应经费,纯粹的地方主义(localism)让位给了地域主义(regional-ism)。不过,广东的情形并不都是如此。湖南、浙江等省必须创办完整的军队,以便有足够的机动性去对付太平军。而广州与此相反,保卫完全是各地的事。虽有地域化的倾向,但权力仍以地方为中心。尽管如此,1855年的团练与1841年的团练确实有所不同。1841年的团练代表了从“群众”活动向“社区”活动的转变,而1855年的团练则代表向“阶级”活动的转变。[149]红巾叛乱不仅使团练成为社会秩序的工具,同时还间接地提高了它的政治地位。一个地方官会忽然发现他面对着地位、威望都远在他之上的绅士。[150]这些地方名人不单是一点一滴攫取他的职权,而且实际上组织了一个与地方政府平行的机构,建立了对等的县级政治体系,它代替了衙门本身的职能,而且难免偏向于绅士的经济、社会利益。最典型的事例发生在顺德县。

顺德县受到红巾军严厉的打击。那里,不仅一村接一村地受到本地叛军徐兆表部的蹂躏,还受到来自开平的盗贼陈吉的毁灭性抢掠。1854年8月1日,陈吉在广州城南15英里位于大良的县城周围开始了长达三天的抢掠。实际上,当地军官全部被杀,城外住宅被抢,城内的商店和住房大部分被烧。县城陷落时,县令马映阶逃跑。[151]县政府瓦解,乡村的地位突出起来。这不是由于设防的村庄,而是由于在这片富饶的三角洲地区上散布着难以防守的地方大族。只有绅士们一致的、进取的自卫努力,才能恢复和平与秩序。

当然,还存在一些由地位低一些的绅士组织的常见的团练[152],通过社学、书院而起作用。但是真正的大规模的自卫行动,是由职位较高的“同乡”领导的;在1855年5月大良县城收复以前,他们一直呆在广州。陈松、陈元楷等人协调团练,筹集大笔款子,争得了动摇不定的宗族和乡村领袖的忠诚。[153]在这些有声望的文人中,最有名的是龙元僖,后来他成为全县的实际统治者,在英国人占领期间,又是反洋人运动的关键人物。他出身于大良一个古老而富裕的家庭,是当地最优秀的学者之一。1835年殿试中前三名。以后任翰林院编修、国子监祭酒、太常寺卿。充会试同考官后,1853年加二品衔,被任命为家乡顺德县团练大臣。回到广东后,他一直协助指导团练事务,直到收复大良,凯旋还乡。那里的人民“欣喜若狂”。向他献上礼物,向他的团练局提供捐赠。[154]

龙并没有撇开叶名琛总督而独立行动。相反,叶认为像龙元僖、陈松这样的人可以帮助广州同到处散布在农村的独立的团练组织建立某种正式关系。政府如果打算恢复与广州乡村的联系,它就必须利用这些高级绅士去组织环绕广州的团练局,它们在理论上应听命于广州并由广州任命长官。于是,1855年5月7日,叶命令龙元僖在大良南边的一所当地祠堂中开设顺德团练总局。在这里,18名乡绅在龙的指挥下,负责重建乡村和防卫。[155]

团练总局确实重新统一并重建了这个县。这部分地是由于龙元僖这样的人的威望,另一方面则由于绅士们吸收、利用了早先存在的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就是“团练”本身,有的稍有不同,即“沙所”或“沙局”。

沙局或沙所,最初是为大良东南部三角洲地区的冲积土地(人称“东海十六沙”)地权问题而成立的。若干世纪以来,大宗族一直在争夺这些由于河流淤积而成的土地。一旦在沙田周围筑上堤坝把水放干后,就必须防备邻近的宗族把这些异常肥沃的土地抢走。所以,每一族的“沙所”都用族田的租金来雇佣“沙夫”。单个的沙所偶尔也联合成较大的局,进行保护边界的战斗或是防范散匪。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共同体”。它成立于康熙年间,以各种名称一直延续到19世纪,那时,1809年,龙元僖的叔叔龙廷桂利用它抵御了张保的海盗。在那种情况下,它是一个绅士的组织,而作为边界战争的工具,它代表着宗族联盟。[156]

当然,地方官总是力图控制各地“沙所”和“共同体”要求地权和保卫地权两方面的活动。所有的地权要求都必须在垦成后一个月以内申报,而“沙所”总是处于官方指定的“地保”的监督之下。如果“沙所”或是绅士联盟打算集资雇用“沙夫”,他们也必须从地方官那里得到批准书。

现在这一切都改变了。新的顺德团练总局——当地人称之为大良公局——吸收了团练,并把“沙所”改变为单纯的财政组织,它把宗族沙田的地租输集到总局。[157]绅士就这样控制了宗族的财源。他们还发展了一种新的敛财方法,使他们得以部分地独立于低级的“沙所”。这一新的税源就是“厘金”:对商品征收的过往税。大良公局下属的每一个局都担负经管资金以雇用练勇、赈济、重建乡学等等职责。每一个局都有一个相应的“公约”,它向“局”提供所需费用,而各“约”则在县城周围和主要的商业市镇设立税卡以获得这些资金。[158]未使用的收入重新投资于沙田。富有的绅士把越来越多的肥沃的淤积土地加入本族的族产中,它们在名义上为当地公局所有。总局每年的租金收入达2万两。无疑,这些钱表面上用于公共事业,实际上则被掌管总局的绅士占有。1889年,一个官员私下告诉当时的总督张之洞,设于东莞县孔庙的一个类似的公局是如何处理它的财产的:“我已调查了东莞县孔庙的土地和财产。虽然(这些财产)属于县里的绅士公所,但并没有完全用于乡学。许多(财产)都被地方大族的绅士和官员暗地里侵吞了”[159]。但是,要制止这种过分的行为已为时太晚。17世纪时地方官曾直接控制“沙所”,而现在总督仅仅指定团练局的领袖;由于过分地依靠他们的社会支持,已不能约束他们的侵吞行为。虽然富有者对权力的传统渴望已由于对农民叛乱的恐惧而抵消;但现在,“危险的阶级”实际上已被叶名琛的清洗扫除了,广州的绅士在社会上已没有什么对手。再说,一个地方官怎么敢对像龙元僖这样的人逃避土地税或非法地审问罪犯及土匪的行为提出异议呢?

图三 17、18世纪顺德的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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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官府甚至把征税的权力转让给了绅士,只要承担他们应尽的责任,就乐于让他们去压榨农民。于是,租和税就这样搅乱了。

图四 大良的团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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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00年时,原来作为附加税付给胥吏的杂税,已经变成了谷物租的一部分。自耕小农渐渐消失,因为过分的商业资本也影响了广州周围土地所有权的传统体制。地主们有着如此高的社会威望,土地似乎是如此稳固的投资场所,以致城市的商人们愿为一块土地付出高于它所能带来的正常农业收益的价钱。有时,他们甚至从农村宗族租入三角洲土地,然后再转租给第三者,后者雇工或用佃农种植用于出售的作物。到20世纪30年代,广东已形成了一个毁灭性的地租体制,地租高达收获量的71%。[160]在地方名流控制下的社区的与宗族的富源已完全耗竭了。&ldquo;包商&rdquo;拿出一笔数目固定的钱贿赂地方官,以换取收管全县学田的特权,然后再转租给更小些的&ldquo;包商&rdquo;,一直到佃农。其间经历五层,每一层都增加一笔租金。[161]既然没有地方官府的力量去平衡绅士的统治,对于地方上的上流人士说来,保护农民和调解纷争的公共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绅士,抛开其名分与职能,变成了寄生阶级。所有这些不公正都是19世纪中叶平衡破坏的直接结果。团练、反洋人主义以及造反破坏了政治,分裂了社会。革命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了。

[1]民国《番禺县续志》,卷19, 9上。

[2]人类学者通常把中国的血缘制度,按其大小,依次分为四种:婚姻家庭、主干家庭、祖先集团(宗支)和宗族。《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21页。Olga Lang:《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纽黑文,第19&mdash;21页。

[3]R.H.Tawney: 《中国的土地与劳工》,伦敦,1964,第32页。

[4]省内其他的公田还有:&ldquo;学田&rdquo;,用于资助社学,但只占可耕地的2%;&ldquo;庙田&rdquo;只占3%;商人组织的田(会田)。所有这些,同广东的族田相比都徽不足道。这与长江流域省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这是由于宗族要担负维持社会礼仪和福利所需的大部分费用之故。

[5]这些情况大部分据陈翰笙:《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上海,1936,第2章。陈的意识形态偏见,可能使他对宗族所有权估计过高。Eberhard教授向我指出,日本学者牧野巽认为广东的族田只占全部土地的33%。台湾新田中央省立图书馆的档案中,有大批关于1926年以后的广东官田的文件。这些材料数量很多(未经分类),关于它们就可以写一本书。

[6]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在清朝,佛山这样的大镇,只有420个祠堂,其祭田名义上由各家家长共管,出售时须得到他们的同意。20世纪30年代,三角洲地区族田所占百分比如下:花县50%;东莞20%;香山20%;南海40%;顺德60%;新会60%;恩平40%;番禺50%。见牧野巽《支那家族研究》,东京,1944,第573页。《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第2章。《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01&mdash;104页。

[7]Maurice Freedman:《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伦敦,1958,第17、27&mdash;30页。《乡村中国:19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29页。费孝通:《农民与绅士,对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变化的一个说明》,载于R.Bendix和S.Z pset合编的《阶级、地位与力量:社会阶层读物》,伦敦,1954,第639&mdash;640页。

[8]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54页。Myron Cohen《客家:中国东南部作为社会与文化可变因素的语言差异》(以下简称《客家》),硕士论文,哥伦比亚大学,1963,第57&mdash;59页。《社会变化的理论》,第68页。

[9]Hsien-chin Hu:《中国的共同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纽约,1948,第90页。

[10]《传统中国的社会变动》,第224页。

[11]这一时期,在广东省,穷困的佃农代表着农民阶级中的下层。1852年,有些佃农仅在收获季节作短工,其他无地农民则是全年长工。短工每天的工钱2.5&mdash;5分钱。长工每天有三顿饭,还有米酒,年底可得十石粮食,当时价值约20个银元。这可能会使人们错误地认为中国的农业工薪工人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阶层,同那些他们为之工作的农户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实,他们同法国或德国南部的乡村工薪工人差不多,他们&ldquo;四处分散在一个以众多的小产业为基础的社会的缝隙中&rdquo;。见《中国的土地与劳工》,第34页。关于农村劳动的材料,主要据自巴夏礼关于移民的报告。FO17/192,快件132,附件1, 1852年9月。

[12]《乡村中国:十九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54&mdash;355页译引。又见第362&mdash;363页。(此据《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64原文&mdash;&mdash;译者)

[13]《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60。Eberhart教授指出,宗族间的械斗亦经常由在当地关帝庙中举行的公共会议决定。

[14] 《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10。

[15]《华南的农村生活》,1∶114&mdash;115页。刘兴唐:《福建的血族组织》,载于《食货》,4.8: 43页,1936年9月16日。

[16]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8页。J.Scarth: 《在华十二年:人民、造反者和满大人》(以下简称《在华十二年》),爱丁堡,1860,第66页。

[17]《中国丛报》,4∶412&mdash;415页,1835年5月&mdash;1836年4月。T.T.Meadows(密迪乐):《中国人及其叛乱》,伦敦,1852,第47页注。

[18]《乡村中国:十九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64&mdash;365页。《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5、105&mdash;113页。《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第94页。

[19]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65页。

[20]同上书,第78页。

[21]同上书,第47页。

[22]同上书,第48页。

[23]《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59。

[24]《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91页。

[25]《中华帝国中成功的阶梯》,第5章。

[26] 《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第17&mdash;18页。

[27]要准确认识每一个宗族村是多么封闭和它们相互间的敌意,是困难的。例如在近代汕头的周围地区,男人入赘本村(而非女子嫁出)的婚姻几乎是社会所不承认的;寡妇同外村男子结婚也是禁止的。这两种婚约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在本村男子中引进外姓人,这就威胁了宗族的统一。这种严酷的社会习俗,甚至是有的宗族在道德上感到自豪的根源。见《华南的农村生活》,第81&mdash;82页。

[28]资料来源:《三元里抗英简史》,见《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第292&mdash;293页。《鸦片战争》,第4册,第24页。

[29]关于族长的叙述,见《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10&mdash;117页;《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第175页。

[30]有关对福建后来发生的这个过程的描述,见《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68页。

[31]《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第40页。

[32]今屈诚二:《清代农村组织的近代化》,第191&mdash;192页。佐佐木正哉在《顺德县绅士与东海十六沙》一文中讨论并反驳了这篇文章,见《近代中国研究》,3∶163&mdash;232页。关于秘密社会与宗族间关系的讨论,见《客家》,第6页。

[33]《原始的叛乱》,第4页。

[34]英译文见J.S.M.Ward和W.G.Stirling: 《洪门》,伦敦,1925,1: 49页。

[35]民国《东莞县志》,卷33, 22上&mdash;22下。民国《顺德县志》,卷23, 3下。光绪《广州府志》,卷81, 30上。《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13下&mdash;17上。《中国丛报》1∶80页,1832年5月&mdash;1833年4月。Henri Cordier:《中国的秘密社会》,巴黎,1888,第4页。

[36]萧一山,《近代秘密社会史料》,北平,1935,卷2, 6上&mdash;10上。

[37]红与洪是同音字。

[38]《中国的秘密社会》,第13页。B.Favre: 《秘密社会在中国》,巴黎,1933,第5章。《中国丛报》,14∶59&mdash;69页,1845年1&mdash;12月。《洪门》,第5章。《近代秘密社会史料》,卷2, 1下&mdash;2上。

[39]《清代通史》,第3卷,第1&mdash;4页。杨庆堃:《宗教与中国社会:宗教的现代社会职能及其若干历史因素的研究》(以下简称《宗教与中国社会》),伯克利和洛杉矶,1961,第220页。魏源:《圣武记》,1842,台北影印本,1963,卷7, 41上&mdash;45上。《中国丛报》,1: 29&mdash;31、207页。郭士立:《开放的中国:中华帝国地形等的展示》,伦敦,1838,1: 157&mdash;158页。J.J.M.de Groot: 《中国的宗派意识与宗教迫害:宗教史之一页》,阿姆斯特丹,1903,2: 485&mdash;550页。《乡村中国:19世纪帝国的控制》,第291&mdash;293页。《近代秘密社会史料》,卷2。Paul Pelliot:《对&ldquo;洪门&rdquo;一书的评论》,载于《通报》,25∶444&mdash;448页,1928。

[40]这一看法系根据齐马尔关于&ldquo;秘密&rdquo;问题之研究,见Kurt H.Wolff译《齐马尔之社会学》,第330&mdash;376页。

[41]《洪门》,1∶61&mdash;63页英译。

[42]《洪门》,1∶72页。又见Gustave Schlegel:《天地会:洪门》,巴达维亚,1866,第6篇。

[43]《洪门》,1∶73页英译。

[44]杨庆堃:《中国的思想与宗教间的功能关系》,载于费正清编:《中国的思想和制度》,芝加哥,1957,第286页。Morton H.Fried: 《中国社会的结构》,纽约,1953,第230页。

[45]Lucien Bianco:《十九世纪中华帝国的劳动阶级和危险阶层》,载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年鉴》,17.6: 1175&mdash;1182页,1962年12月。

[46]Marion Levy:《近代中国的家庭革命》,马萨诸塞,剑桥,1949,第58&mdash;59页。

[47]这又是一个文字游戏。明朝的明字,是光明的象征。满清王朝的清字,常用来表示&ldquo;清洁&rdquo;,但略去偏旁,就成了同音异义表示暗绿的&ldquo;青&rdquo;字。于是,口头仪式产生了反清斗争的热烈情感:明亮对黑暗,好对坏,明对清。光明,善良和救世的燃烧的火焰,几乎存在于所有的隐喻仪式中。

[48]《洪门》,1∶58页英译,又见1:第4章、3:第10章。

[49]&ldquo;革命党&rdquo;(Revolutionary)和&ldquo;革命者&rdquo;(Revolutionalist)之区别,见Byran A.Wil-son:《比较前景中的千禧年说》,载于《社会与历史的比较研究》,6.1: 95页,1963年10月。

[50]村松祐次:《中国造反观念中的某些主题》,载于《儒家信仰》,第241&mdash;267页。

[51]《广州城的描述,附录包括关于中华帝国人口、中国度量衡和广州进出口的报告》,广州,1839,第10&mdash;13页。

[52]见《近代秘密社会史料》,卷首,3上。

[53]G.William Skinner(施坚雅):《泰国的华人社会》,第4章,又,《泰国华人社区的领导与权力》,伊萨卡,1958,第5页。Maurice Freedman:《移民和团体:中国人在十九世纪的新加坡》,载于《社会与历史的比较研究》,3.1: 33页,1950年10月。

[54]对&ldquo;合理的永恒的土著保护主义&rdquo;的分析,见Ralph Linton:《土著保护主义运动》,载于Lessa和Vogt编:《比较宗教读物:人类学入门》,伊凡司顿,1958,第469页。

[55]Wolfram Eberhar对中国早些时候的情况,提出几个略有不同的阶段:不成熟的帮、山区帮、交战帮、单一的地区帮、攻击城市、获得绅士的支持。他认为这些帮的成员,不是被家庭或社会驱逐、抛弃的分子,而是一些年轻人,他们与当地农民共生,直到被绅士逐出或是他们联合成了一个大帮而破坏那种共生关系。见所著《征服者和统治者:中世纪中国的社会力量》,莱登,1965,第二版,第100&mdash;106页。

[56]《中国人及其叛乱》,第117页。《原始的叛乱》,第二章。

[57]夏燮:《粤氛纪事》,卷1, 2上。

[58]《太平叛乱时期两广海盗的作用》,第18&mdash;19页。

[59]《中国的宗派意识与宗教迫害》,1∶8页。《宗教与中国社会》,第176页。

[60]Ernst Troeltsch:《基督教会的社会教育》,纽约,1960,1: 331页。

[61]《中国造反观念中的某些主题》。

[62] 《中国造反观念中的某些主题》。又,Norman Cohn:《中世纪的千禧年说,并和千禧年运动比较研究》,载于《社会与历史的比较研究》,增刊2,第37页。

[63]《宗教与中国社会》,第176、223、235页。

[64]必须补充说明,Eberhard教授对我在此提出的情况指出了一些例外。4、5世纪弥勒以及宋代王则的救世运动,激进而具体地允诺在尘世有一个较好的&ldquo;新&rdquo;社会。

[65]与傅立叶一样,洪秀全把天堂搬到了地上。他对马太福音作批注,说:&ldquo;一大国是总天上地下而言。天上有天国,地下有天国。天上地下同是神父天国,勿误认单指天上天国。故太兄预诏云:天国迩来。盖天国来在凡间,今日天父天兄下凡创开天国是也。&rdquo;

[66]R.P.Huc: 《穿越中华帝国的旅行》,纽约,1856,1: 372页引用。

[67]波多野善夫:《关于太平天国的几个问题》,见《历史学研究》,150∶32&mdash;42页,1951年3月。

[68]《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25, 32上&mdash;33上。《太平叛乱时期两广海盗的作用》,第178页。

[69]《太平叛乱时期两广海盗的作用》,第62页。

[70]谢兴尧:《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北京,1950,第1&mdash;13页。《清代中国名人传》,第136&mdash;137页。《太平叛乱时期两广海盗的作用》,第107&mdash;128页。

[71]《太平叛乱时期两广海盗的作用》,第106页。Jean Chesneaux:《近来某些论著对太平天国的讨论》,见《历史杂志》,209∶33&mdash;57页,1953年1&mdash;3月。

[72]《太平叛乱时期两广海盗的作用》,第3章。《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第14&mdash;15页。

[73]《关于太平天国的几个问题》,第34&mdash;35页。

[74]George Shepperson:《千禧年运动的比较研究》,载于《社会与历史的比较研究》,增刊2, 1962年。

[75]这一再生与多数神奇的经验一样,使人想起三合会的入会仪式。这种仪式与洪秀全的幻觉有一共同的主题&mdash;&mdash;净化精神。如天母对洪秀全说:&ldquo;我子,尔下凡身秽,待为母洁尔于河,然后可去见尔爷爷。&rdquo;见王重民等编:《太平天国》,上海,1952,第2册,第632页。

[76]Theodore Hamberg(韩山文):《中国造反者首领洪秀全和中国叛乱之起源》(以下简称《中国造反者首领洪秀全》),伦敦,1855,第14&mdash;23页。

[77]《中国造反者首领洪秀全》,第34页。

[78]后来,太平天国的作家对梦幻作了宗教上的解释,让上帝告诉洪秀全:&ldquo;尔下去凡间,还有几年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后有一部书畀尔,对明此情。既对明此情,尔即照这一部书行,则无差矣。&rdquo;郑喆希:《太平叛乱之中文资料》,香港,1963,第9&mdash;10页。(现据《太平天日》原文&mdash;&mdash;译者)

[79]《中国人及其叛乱》,第6、7章。

[80]致文翰的信,引自Lindesay Brine:《中国的太平叛乱》,伦敦,1862,第171页。

[81]萧一山:《太平天国丛书》,台北,1956,第1册,第92页。

[82]《中国造反者首领洪秀全》,第46页。

[83]《关于太平天国的几个问题》,第38页。种族优越感和乌托邦主义间的关联的另一例,见Justus M.Van der Kroef:《种族的解救者》,载于Thompson和Hugh编:《种族:单独的和集体的行为》,1958,第357&mdash;364页。

[84]《太平天国》,第2册,第624页。

[85]《关于太平天国的几个问题》,第38&mdash;40页。

[86]《在华十二年》。

[87]FO228/113,密迪乐的报告,快件97,附件1, 1850年8月6日;快件112, 1850年9月3日。FO228/126,密迪乐的报告,快件9之附件,1851年1月7日。FO228/127,密迪乐的报告,快件114,附件1, 1851年7月12日;快件97, 6月14日;快件117, 7月14日;快件143, 8月26日;快件152, 9月26日;快件174, 10月25日;快件192, 11月27日。

[88]FO17/188,巴夏礼的报告,快件42,附件1, 1852年3月29日。FO228/143,巴夏礼的报告,快件111,附件1, 1852年7月21日;快件116, 1852年8月10日。

[89]FO228/143,快件124, 1852年8月21日;快件130, 8月27日;快件134, 9月1日;快件140, 9月11日;快件146, 9月23日。FO228/156,巴夏礼的报告,快件29,附件1, 1853年2月21日。

[90]薛福成的记述,引自《叶名琛总督与广州事件》,第51页。(此据《庸庵文续编》,卷下&mdash;&mdash;译者)

[91]到1852年8月,官衔已几乎一钱不值。见FO17/192,&ldquo;包令&mdash;马墨士勃雷&rdquo;,快件106, 1852年8月23日。

[92]FO17/190,巴夏礼的报告,快件52,附件2, 1852年6月19日。FO17/191,麦都思的报告,快件84,附件1, 1852年7月22日。FO17/199,&ldquo;包令&mdash;马墨士勃雷&rdquo;,快件16, 1853年1月27日。FO228/156,&ldquo;巴夏礼&mdash;文翰&rdquo;,快件44, 1853年4月14日。FO682/288/2,&ldquo;广东省政府的报告书:1854&mdash;1857年与太平军作战的收入与经费&rdquo;(原文是中文,标题是收藏单位所加)。Edwin George Beal Jr.:《厘金的起源,1853&mdash;1864》,马萨诸塞,剑桥,1958,第14页。

[93]1854&mdash;1857年,顺德一县的居民就向省政府交纳了668682两,这是全部军税的14%。参见本书附录五。

[94]1851、1852年宁波地区也发生了类似的绅士因赋税骚乱的事件,见佐佐木正哉:《咸丰二年鄞县的抗粮暴动》。

[95]FO228/126,密迪乐的报告,快件57,附件1, 1851年3月17日;快件64, 4月19日。FO17/193,&ldquo;包令&mdash;马墨士勃雷&rdquo;,快件157, 1852年11月11日。

[96]FO17/187,麦都思的报告,快件31,附件1, 1852年2月27日。FO17/188,巴夏礼的报告,快件10,附件3, 1852年4月22日。FO17/191,密迪乐的报告,快件84,附件1, 1852年7月22日。FO228/158,&ldquo;巴夏礼&mdash;文翰&rdquo;,快件141, 1853年10月8日。

[97]George W.Coke: 《中国:1857&mdash;1858作为泰晤士报在中国的特别记者》,伦敦,1858,第435&mdash;436页。光绪《广州府志》,卷81, 42上&mdash;42下。民国《东莞县志》,卷34, 22上。《中国丛报》,12∶323页。又见FO17/234,威妥玛对曾望颜奏的英译文,快件331,附件1, 1855年10月13日。

[98]光绪《香山县志》,卷15, 33上。

[99]FO17/234,威妥玛对曾望颜奏的英译文,快年331,附件1, 1855年10月13日。光绪《香山县志》,卷15, 33上。民国《东莞县志》,卷34, 22下。光绪《广州府志》,卷81, 42下。

[100]FO17/203,&ldquo;文翰&mdash;克拉兰登&rdquo;,快件63, 1853年7月6日。FO228/156,&ldquo;艾姆斯莱&mdash;包令&rdquo;,快件118, 1853年1月27日。

[101]FO228/156,&ldquo;巴夏礼&mdash;文翰&rdquo;,快件44, 1853年4月4日;快件54, 4月26日。FO17/202,麦都思的报告,快件47,附件1, 1853年6月5日。FO17/204,&ldquo;文翰&mdash;克拉兰登&rdquo;,快件111, 1853年9月27日。FO228/158,巴夏礼的报告,快件124,附件1, 1853年9月5日。FO17/203,&ldquo;文翰&mdash;克拉兰登&rdquo;,快件72, 1853年7月28日。FO17/205,&ldquo;文翰&mdash;克拉兰登&rdquo;,快件116, 1853年10月10日。

[102]FO17/204,快件111, 1853年9月27日。FO228/158,巴夏礼的报告,快件124,附件1, 1853年9月5日。

[103]FO17/205,&ldquo;文翰&mdash;克拉兰登&rdquo;,快件124, 1853年10月26日。FO228/158,&ldquo;巴夏礼&mdash;文翰&rdquo;,快件141, 10月8日;153, 10月25日;162, 11月9日;170, 11月25日。&ldquo;艾姆斯莱&mdash;文翰&rdquo;,快件180, 1853年12月24日。FO228/172,巴夏礼的报告,快件5,附件1, 1854年1月9日;快件16, 1月25日。

[104]光绪《广州府志》,卷82, 3下。《在华十二年》,第235&mdash;240页。《叶名琛总督与广州事件》,第53页注36。

[105]英译文见FO17/226,快件18,附件1, 1855年1月9日。

[106]这一叙述主要依据光绪《广州府志》,卷82, 3下&mdash;24上;对其他地方志的比较分析,见本书附录。除另有注解,府志是本章材料的基本来源。很遗憾,我没有能看到陈坤的《粤东剿匪记略》(广州,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