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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逼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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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关押的人,大多是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每个人案子进度的不同,有的处于警察局侦查阶段,有的处于律政司审查起诉或者起诉阶段,有的处于法院审判阶段,还有的处于已经判决完毕,等待送往监狱执行判决的阶段。

一般的案件,基本上都要经过这几个阶段。

当然,也有不经过警察局侦查,而是由律政司直接侦查、起诉,然后交法院判决的案件。

警察局如果认为一个人构成犯罪,就将案子移交律政司审查起诉。如果经过侦查,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是抓错了,就要放人。

律政司接到警察移交的案件后,如果认为构成犯罪,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嫌疑人是否有罪。

如果不认为构成犯罪,可以放人。如果认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社会危害性,也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把人放了。

如果认为构成犯罪,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以将案子发回警察局补充侦查,警察补充侦查后,再将案子移交到律政司审查起诉。

法院接到律政司的起诉后,就要开庭审理。如果认为构成犯罪,就做出有罪判决。否则,就做出无罪判决,放人。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如果服判,就要交付监狱执行判决。此时,一个案件的全部诉讼程序就结束了。

如果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初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判得正确,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认为初审法院判错了,不构成犯罪,它可以作出无罪判决,放人。判重了,它可以纠正,往轻了判。

若是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以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二审判决的结果,一般叫做生效判决。其意思是,无论被告人对判决是服还是不服,都要交由监狱执行判决。

此时,诉讼程序结束,执行程序启动。

如果对生效判决还不服,此时可以申诉,不过,这就不是诉讼程序,而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事了。

理论上,这套程序、制度设计得很完善,警察局,律政司,法院几家既各司其事,又互相监督、制约。一个人有罪,很难逃掉惩罚,一个人无罪,也不会被冤枉。

所谓的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就是这种体系追求的理想结果。但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圣林虽然对自己命中有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