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明被认为是建筑在理智之上的。但是我们同样地可以说,欧洲是感情的文明,它孕育产生了一种人的类型,我喜欢把这类型称之为感情的人:<i>homo sentimentalis</i>。
犹太教对它的信徒规定了法律。这法律希望能够合情合理地为人所理解(犹太教法典是对圣经中的那些规定的永恒推理);它既不要求教徒有超自然的不可思议的感觉、特殊的狂热,也不要求教徒有燃烧灵魂的神秘火焰。善与恶的标准是客观的:应该了解和遵守的是成文的法律。
标准基督教把它完全颠倒了:爱上帝,做你希望的事!圣奥古斯丁说。转移到个人灵魂里,善与恶的标准变成主观的了。如果某人的灵魂充满了爱,一切都会好得不能再好:这个人是善良的,他做的一切都是好的。
贝蒂娜在她写信给阿尼姆时和圣奥古斯丁想的一样:我找到了一个美好的谚语:真正的爱永远有理,哪怕它错了。至于路德,他在一封信里说过:真正的爱常常是不公正的。这句在我看来并不像我的谚语那么好。然而路德在别的地方说过:爱先于一切,甚至先于牺牲,甚至先于祈祷。我从中得出结论,爱是最高的美德。爱使我们失去对尘世的知觉(<i>macht bewusstlos</i>),使我们心里充满了天堂;因此爱使我们摆脱了一切罪恶(<i>macht unschuldig</i>)。
欧洲法学及其犯罪的理论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爱可以使人无罪。这种犯罪的理论考虑被告的感情:您要是为了金钱,冷静地杀一个人,您就没有任何借口;您要是因为他冒犯了您,杀了他,您的愤怒为您赢得了减轻罪刑的条件,处刑会轻些;最后,您要是在一种受到伤害的爱的情感驱使下,在嫉妒的驱使下杀了人,陪审团会同情您,而保罗作为负责为您辩护的律师,会要求对受害者判最重的刑。
<hr/><ol><li>✑Saint Augustin(354-430),基督教神学家,哲学家,著作有《论上帝之城》等。​</li><li>✑Martin Luther(1483-1546),十六世纪欧洲宗教教徒改革运动的发起者,著有《席间漫谈》等。​</li></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