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张银匠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企业经营中使用“张银匠”字号并销毁带有“张银匠”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和产品外包装;以及立即解除非法授权的“张银匠”加盟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商标注册权经济损失1500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是一个无区域性企业,“张银匠”商标在全国饰品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特别是《烟火红尘》这部小说里对张银 匠的创业经历进行了详细描述,让张银匠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原告创建于1998年,前身为中州匠心珠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998年1月11日,原告经中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为了一家全国无区域性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银饰品、流行饰品、饰品配件等。原告是省电商协会会员单位,曾经三次被市人社局社会资源人力保障局评为“优秀创业项目”。2011年到2013年在淘淘网行业排名全国前10位。
二、张银匠商标是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注册的的商标,合法持有人是原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998年3月21日,原告方注册了第6539616号“ 银张匠”商标“图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在北京国家工商总局查询系统中中文商标名为“银张匠”。2011年8月21日原告方同时再次对“张银匠”进行了重新注册和增补,注册了第8502426号“张银匠”和第8502427号“银匠张”图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增补商标为35类,网络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2015年9月之前,原告同时持有四个商标注册证,二个“张银匠”,一个“银张匠”一个“银匠张”。
2015年9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方将第6539616号“银张匠”商标转让给被告。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在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第6539616号“银张匠”商标转让公证,并签定了第6539616号商标转让合同。但是第8502426号“张银匠”图案商标并未转让被告方,至此,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有权。
被告在长达二年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