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激愤之语,连大妈们当政,也不会这样做。然而,朱元璋却这样做了。“朕于廉能之官,虽然有过,往往宽宥之。如果是贪污之人,虽小过也不放过。”一开始,他规定凡贪污六十两的,就剥皮实草[2]。后来干脆说:
“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
朱元璋对贪污之官,毫不姑息,务期净尽。《大诰》规定说,所有贪污案件,都要层层追查,顺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将贪污分子一网打尽为止。《御制大诰·问赃缘由第二十》规定:
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
这样做固可使贪吏无所遁形,但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却也易生流弊,审理者务为严酷以当上指,株连蔓引,往往累及无辜。从洪武四年到十八年,他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数次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如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甄别天下官吏,八年(公元1375年)的空印案,十八年(公元1385年)的郭桓案,声势都极浩大。其中,尤以空印案与郭桓案的规模最大,两案连坐被冤杀的达七八万人。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h3>低薪制是根本原因</h3>
朱元璋不知道,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他自己。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
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那时的官员,并不享受国家提供的福利待遇,不但不享受别墅、小车、年终奖,也没有地方报销吃喝费。用一千余元养活一个大家庭甚至家族,这个县令的生活只能是城市贫民水平。如果不贪污,官员如何生活?
治理腐败,必须从“不必贪”入手,高薪或者起码是合理的薪水来养廉,以支持由思想教育达到的“不想贪”的道德境界和由制度建设保证的“不敢贪”的纪律要求。古今中外,不能例外。
然而,朱元璋似乎从来没有想到这一点。他做事从来都是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在惩贪问题上,“强盗”出身的他显得相当一根筋,他知道知识分子们骨头软,胆子小,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