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什么时间作案取决于作案人对作案环境的认识,包括在什么时间容易得手且不被人发现,什么时间作案后能安全迅速的离开现场等,一旦形成惯势就很难改变。
第三点,侵害对象具有相似性。变态杀人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杀人目标,被害人是和他毫无关系的某个陌生人,谁会成为作案人的侵害对象其实是偶然的,作案人只对某类被害人感兴趣,被害人对于作案人来讲与其说是活生生的人不如说是具有某种象征意义的符号或物件。
第四点,作案地点分布具有规律性,变态杀人的犯罪人杀害被害人的过程较长,往往历时数小时。这就决定其必然是对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能找到适合的场所,犯罪人在对作案地点上的选择,一方面要考虑到有利于顺利完成犯罪行为,减少被发现的风险,另一方面要体现出犯罪人的独特嗜好。
第五点,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稳定性。作案手段残忍,伴有碎尸或奸尸行为,由于变态杀手的作案手段、方法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在系列杀人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中,它们在数量、特征和种类等方面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而且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系列性的,等等。
因此,变态杀人案件往往缺乏有力的物质证据,而行为证据丰富;被害人和作案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案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也就难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加大了破案的难度。常规的侦查方法很难应付这类案件。
通过几处案发或抛尸地点可发现,几处地点都位于公路附近,都不具备监控,且几处地点的分布较远,并不在同一范围。可以推断出凶手具有轿车等交通工具且对当地道路十分熟悉。
在作案时间上明显有着一定的规律,基本上是保持一个月一起,但在4月份并未有过作案,推测该月可能凶手遇到了特殊变故导致没办法进行作案。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第四起案件的被害人,身上也肯定少了某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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