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墙上,每隔不远,就有一个保安部队岗哨,一天24小时不间断巡逻、瞭望。
别说爬墙,只要超越墙下的警戒线,就可以开枪射杀。
如果越窗不行,那么,象《肖申克的救赎》里说的那样,在墙上挖洞越狱行吗?
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得解决一些先决条件。
比如,用什么挖的问题。每个在押人员进入号内,都得经过重重搜身,凡是硬器、锐器、现金、绳索、棍棒、手机等危险品,违禁违规物品,都不允许带入号内。
平时和节假日,还会定期不定期地搜监查号。
没有工具,你就得象梅超风一样,长上一双九阴白骨爪,用手指挖穿钢筋水泥墙。
但是,就算你挖穿了,也不过是进了隔壁的监室。
挖地道也与此差不多,你得先将号里20多人全部弄瞎弄聋弄哑,用10指挖开钢筋水泥地基,看监视器的警察全都天天睡觉,自己象变形金刚那样,变成一台掘土机,还得有警察帮助你把土运出去且一路畅通无阻……。
古今中外不乏越狱成功的例子,但若以为在看守所也可以照葫芦画瓢,那就是个不折不扣的脑残。
乔装成警察,挟持警察,或者贿赂警察让警察把你给放了,从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也有这方面成功的案例。
但是也得有先决条件,比如,一身警服,磁卡,密码,各关卡值守人员不闻不问,力量强大到足以击败众多的警察和保安部队,脑袋足以抵挡阻击手的子弹,浑身刀枪不入,或者是成功地逃出看守所,在外面的天罗地网般的大搜捕中,在动则数千甚至数万人的围捕中,成功逃脱,且一辈子永远逃脱,还得你的熟人或是认出你的人不会为巨额悬赏动心……。
思来想去,圣林觉得,这些想法的成功率都不大。于是就果断地放弃了。把思路转向外出时的机会。
能够以在押人员的身份到看守所外,有这样几种情形:
一是转所,即随着案件管辖权的改变,而变更关押地点。
陈余案事发于兴阳,由市局办案,移送市律政司起诉,市律政司向中法提起公诉,由兴阳中法开庭审判。
就算将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高法,高法开庭也是在看守所,况且兴阳市是省会城市,省高级法院也在兴阳。
所以,转所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二是带出看守所指认作案现场。
警察局办案时,曾经把圣林带到过陈余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