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治国安民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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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澄清吏治,敢于峻法

人生在世,最重要的就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行者正,坐得直,这是为人最基本的。假若连这都做不到,拿什么去谈理想,报负?因此,成大事,皆从小事做起,首要分清是非黑白。

曾国藩虽然无力从整体上整治国家的吏治,但他在他职权

范围内,对于吏治腐败采取了重拳打击,我们看一篇奏折:

“直隶风气的败坏,竟是各省所未听说过的。我到任

以后,不得不大力整顿,把清理积案,停止任意摊派作为

头等大事。严明法纪,违者严惩。我自认自己不是铁腕人

物,就在近期的江南之治也是很宽容的,但是如今在直隶

却严厉起来。那些贪官污吏有的致信来保全自己,有的坦

白所为希望得到宽恕,这些都在我意料之中。我随时亲自

察问,找出问题的要害以图直隶之吏治得到整肃的成效。

假使一年半载风气能够稍稍好转,也就不难达到民安世平

的目的。我初任直隶,就认为这里如果不采取刚猛措施就

不能惩除贪官,这也是应该预先说明的。”

为了峻法,曾国藩敢于冒杀头死罪,犯颜上陈,这是

众所周知的事。上面那道有关惩治贪官的折子,是在同治

八年(公元1**9年)正月十七日上奏的,而后两个月,

曾国藩又上了这样的一折,参劾直隶劣等官吏:

“一个多月来,我所见的官员有很多,从他们那里所

听到的还是令人鼓舞的。希望从此风气能有所好转。现在

我把所察罪极的十一人列单呈上,恭请圣上一看。虽说不

十分确实,但是臣确实多方察问,不敢轻信旁人,不敢稍

带个人成见。另外还有十几个未曾察明,等两三个月后,

详细察清再据实上奏圣上。严重的仍罢官斥责,不能犯同

一罪过而惩罚有所不同,案轻的令其改过自新,对他们应

该重在劝诫而不在严惩,藩臬两司所开贤官与我调查相符

的,我也分作两次让圣上一看。”

峻法一度使曾国藩声名重创,受到朝野抨击,一时有

“曾剃头”、“曾屠户”之绰号流传,无非是说他“滥杀无

辜”而已。但是曾国藩没有退怯,他相信只有“挺”下

去,坚持峻法,才能拯救垂危的清王朝。他在给弟弟的家

信中也直书自己的看法:

“吏治最忌讳的,是不分青红皂白,让有德行的人寒

心,不贤能的人无所畏惧。如果犯了这个过失,那么百病

丛生,不可救药。韫师近日来圣上对他也有些冷淡了,如

果更是事事多迁就,那么这些人更加放肆。我近日对待属

下改变不明事理的做法。马上派人到三省秘密查寻,也只

是革去那些特别差的人。”

曾国藩“挺”性十足,实施他的“峻法”。是为了大

清的江山,国家的稳固,然而,他的这些做法还是属于人

治的思想范畴,而中国的“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

道,修道以仁”,“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论述有着几千

年的传统。就人为政治的主体而言,政治不就是“管理众

人的事”吗?但如何培植了解政治原理的人,使他们能够

运用实行呢?这可以说是政治的第一要义,所以中国古圣

把政与教合为一体,不能说没有道理。曾国藩对于此点虽

未曾加以说明,但要知这是一种建议的奏折,他所谓“转

移之道”,“培养之方”,就带有着政治教育的意味。

曾国藩认为,政治领袖要以身作则,转移天下的风

化;要负责的长官奖惩兼施,培养天下的人才;而以“考

察之法”贯彻之,使人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君不失臣,臣

不失君,自然就可以纠正当时“退缩”、“琐屑”、“敷衍”

“颟顸”毛病一归于公诚了。由引可见曾国藩对于吏治腐败这一真实

现象,没有采取“回避”或“视而不见”以“明哲保身”,而是勇于面对并大力

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时效,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成功语录:史治最忌讳的,是不分清红皂白。

四、治军治吏,有法必依

光绪年间

刑部尚书薛允升说:“有法治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

耳”,“有法治尤贵有治人”。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认为,执法人才之重要,不仅在立法,更在执法。曾国藩

也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

曾国藩对于治

军治吏也有其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从以下可以看出。

曾国藩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

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

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

结,又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

曾国藩更早地主张认真执法,重视执法人才,而执

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官吏有维护政

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定法律的责任。但因他们有权,

也可破坏法律的执行,借用法律谋私利,毁法坏法。

军队是国家机器,有维护和保证法律实行的作用。但

军官兵士手中有权有武器,他们可以用权用武器破坏

法律的执行,甚至违法乱纪。因此,曾国藩强调以法整

顿约束官吏和军队,以保证法律的真正实行。

曾国藩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

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

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

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

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

立即斩首,“就地正法”。中国历史上,自《汉律》、

《唐律》及以后历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

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列为“六赃”之三。正如薛允升所

说:“《唐律》之受赃,俱指官吏而言,枉法为重,不

枉法次之,所受监又次之,故载在职制律。”“职制律”

即是专门考察、检察官吏行为的法律,受贿、坐赃为

其重要内容,要求官吏廉洁,严惩贪污腐化。曾国藩

关于选举、考察、培养官吏及以法处理谋私、受贿的

患想和主张,继承了汉、唐以来任人唯贤和严惩贪官

的优良传统,对于晚清政治特别是地**权产生了不

可低估的影响,对后世也具有积极意义。

曾国藩选用执法人才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

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

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

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

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

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

期便民”。曾国藩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

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

用法。他强调指出:“任法不如任人。”即只有“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

使生不恨、死不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

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论证说明了有法必

行、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他举例说:“诸葛亮治蜀,

有人言其惜赦。亮就回答: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西汉匡衡、东汉吴汉都不愿为赦。先帝刘备也言,他

与陈元方、郑康成为友,每遇见,经常谈起如何治天

下,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事。而若刘景升、季玉父

子,每年下赦令,实无作用。所以当时的蜀人称亮

为贤相。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他曾经这样

说:“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其父曲宥其过,众子相

率而日流于不肖。又见军士有失律者,主者鞭责不及

数,又故轻贯之。厥后众士傲慢,常戏侮其管辖之官。

故知小仁者,大仁之贼。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

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曾国藩观点鲜明,意见明

确,力主不能随意赦免,否则既治不好民,又治不好

军,也治不好家。

对与赦免相关的赎罚,曾国藩也主张严禁。他指

出:关于词讼罚捐,过去愚民犯禁,有司念其无知,

而思曲全。又地方刚好要用工,便定罚银若干,就赦

而不议。此与律意相背。因此,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

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第三,反对冤狱累讼,严禁私自关押。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

难申,在其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等案件,奏结

数十案,咨结数百案,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山

防御阿详二案,

是“原告得实,水落石出”。其他各

案,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而被告脱然无事,逍

遥法外。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

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能避免。正如曾国

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

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

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

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

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

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

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

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

速处理。他在《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

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保定发

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

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注册按月呈报、悬榜,

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

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