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
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
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
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于断
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
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是对犯人的关心爱
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
的创见。
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
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惩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
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清”,不可贪图享
受,而要真心实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曾国藩治
国才谋水平之高,在法制思想方面也颇有震主之象。
清讼,还必须从速结案,以减轻民众负担和对地方
的骚乱。曾国藩在《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中对各
类案件的处理规定了适当的期限:寻常命案,定例自
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
案,州县审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
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
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
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这一清讼期限,对重大命案,
州县在处理中所费时间比寻常案短些,以体现对危害
严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视和快速,反映地**府和司法
机关的效能和威力。
由于规定州县长官躬亲狱讼,对于执法人员的严选
慎用,也就是对各级官吏的严选慎用,这其中也包含
了曾国藩的以法治吏的思想。选吏是一方面,如何用
吏、用好吏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面。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
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
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
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
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
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国藩采用了“教诲”、“甄别”、“保
举”、“超摇”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
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
德才兼备又有经验者,加以推荐;“超摇”,即对德才
特别优异者,可越级提拔任用。
关于“考察之法”,曾国藩认为一定要全面和确
凿。除了考九卿贤否凭召见应对,考科道贤否凭三年
京察,考司道贤否凭督抚考语外,还可以“借奏折为
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参互质证”,则“更
为核实”。
无论是转移之道,还是培养之方,或者是考察之
法,都
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法制思想。如
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
才者要“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
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培养之方中的
“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
际上就是分别贤不肖、功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
或超摇,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
考察之法,反映了曾国藩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
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
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
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
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
考察、评定官吏的标准是能否为民,而为民则主要
表现在能否办好词讼和钱粮。曾国藩指出,钱粮不可能
不多收,但不能过于勒索;词讼不可能完全听断公允、
曲直悉当,但不可过分拖拉牵连。他断言:“居官而不
知爱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与“廉”
是办好钱粮词讼和爱民的必要条件。曾国藩认为,“欲讲
廉字,须从俭字上下功夫”,“欲讲勤字,须从清理词
讼上下功夫”。他任职两江、直隶总督期间,严格要求
办事人员,并制定条规,规定巡捕、门印、签押不许
凌辱州县;不许收受银礼;不许荐引私人。本部堂若
犯其一,准备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由此可见,
曾国藩廉洁奉公,不受贿谋私、不任人唯亲、不结党营
私作为做官的准则。对于谋私、害民之吏,曾国藩予以
坚决检举,严惩不贷。如江西巡抚陈启迈“荐引私
人”,曾国藩立即予以“奏参”,并要求皇帝加以惩罚;
又如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平时横行不法,又无故殴
妻毙命,曾国藩要求立即严惩,“按照军令,就地正法”。
以上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严肃态度。
曾国藩对于官吏有培养、教育,有监督、考察,有
甄别、推荐,有奏参、惩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
的官吏选举制度。
治军是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谈到治国,不可以不
谈治军。这里从曾国藩以法治军的角度再作述评。曾
国藩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
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
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
无敢慢,“泰而不骄”。他得出结论:如能坚持
“仁”、“礼”二字治军,“虽蛮籍之邦行矣,何兵勇之
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
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
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兵的一种严格要求。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兵士的同时,曾国藩
又强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
格约束。他说:“当此沓泄成风,委顿疲玩之余,非振
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颓风。与其失之宽,不如失之严!
法立然后知恩,威立然后知感!以菩萨心肠,行霹雳
手段,此其时矣。”这里说的“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
段”,实际上就是以仁礼加以教育诱导的同时,也当施
以既猛又严的法制。
以法进行赏罚,根据律令行军打仗,是曾国藩以法治
军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国家的军纪,他对所辖的部
队,规定了种种禁令。如:“禁止洋烟”,规定营中有
吸食洋烟(注:指鸦片)者,尽行革责;营外有烟馆
卖烟者,尽行驱除。“禁止赌博”,凡有打牌押宝等事,
一概禁革。“禁止**”规定和奸者,责革;**者,
斩决。“禁止谣言”,规定造谣谤上、离散军心者,严
究;混乱是非、讲长说短,使同伴不睦者,严究;妖
言邪说、摇撼人心者,斩。“禁止结盟拜会”规定凡
是“兵勇结盟拜会,鼓众挟制者,严究;结拜哥老会,
传***者,斩。”
以上禁令,是曾国藩为严肃军纪,加强军纪所采取的
重要措施,展示了他以法治军的思想。
对于冒功认赏、战场上临阵脱逃者,曾国藩明确规
定,必须严厉惩罚。如战争中诈功冒赏者,责四十棍,
革职除名;临阵退缩者,斩首;并杀假冒功者枭首示
众。而在战场上英勇杀敌者则有赏,可奖银、记功、
补官。奖惩分明是曾国藩以法治军的重要内容。
与以法治吏一样,曾国藩把爱民作为以法治国的第
一要义。
他为军队所作的《爱民歌》,以通俗的语言,叙说
了“行军先要爱百姓”的具体规定,并强调“行军以
不扰民为本”。曾国藩把爱民作为军队的头条纪律、治军
的法规,从而使军队具有铁的纪律,严肃法制,以保
证实现“忠信”而“为民”。只有这样的军队,才能
“家兴”、“民安”和“国强。
曾国藩主张严肃军纪,奖惩分明,要求军官士兵要
忠于国家,爱护人民。他说,行军当以严为主,临阵
纪律不严,则无以作勇敢之气;平日营规不严,则
“无以儆骚扰之风”。而骚扰必然是害民,所以爱民更
为重要。为此,他指出,“治军宜勤,操守宜廉,行军
宜爱民,说话直诚信。四者缺一不可,无以官大而忘
之也”,并反复强调,吾辈带兵,“若不从爱民二字上
用功,则造孽大矣!”
以法治军,“恩威并用”,严字当头,以爱民为根
本,是对诸葛亮、曹操、岳飞、戚继光等中国古代军
事家以法治国治军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为严肃军纪、
提高军队素质,曾国藩对部队的一系列整顿改革措施
和规定,以及为使军士都能遵守纪律而编制的《爱民
歌》等,都是军纪军规的具体体现,是以法治军的一
个重要方面。
曾国藩以法治军的目的十分明确,是“上劝忠勤以
报国,下戒骚扰以保民”,使军队忠于国家,承担起保
卫国家政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这既是
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正确治军的必然途径。
曾国藩治军治吏不但有法可依,而且
还要求有法必依,这与我们现
实社会的法制观念有共通的一面,
也有其长久的存在意义,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学习。
成功语录:若不从爱民二字上用功,则造孽大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