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治国安民2(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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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

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

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

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于断

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

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是对犯人的关心爱

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

的创见。

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

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惩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

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清”,不可贪图享

受,而要真心实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曾国藩治

国才谋水平之高,在法制思想方面也颇有震主之象。

清讼,还必须从速结案,以减轻民众负担和对地方

的骚乱。曾国藩在《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中对各

类案件的处理规定了适当的期限:寻常命案,定例自

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

案,州县审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

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

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

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这一清讼期限,对重大命案,

州县在处理中所费时间比寻常案短些,以体现对危害

严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视和快速,反映地**府和司法

机关的效能和威力。

由于规定州县长官躬亲狱讼,对于执法人员的严选

慎用,也就是对各级官吏的严选慎用,这其中也包含

了曾国藩的以法治吏的思想。选吏是一方面,如何用

吏、用好吏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面。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

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

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

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

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

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国藩采用了“教诲”、“甄别”、“保

举”、“超摇”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

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

德才兼备又有经验者,加以推荐;“超摇”,即对德才

特别优异者,可越级提拔任用。

关于“考察之法”,曾国藩认为一定要全面和确

凿。除了考九卿贤否凭召见应对,考科道贤否凭三年

京察,考司道贤否凭督抚考语外,还可以“借奏折为

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参互质证”,则“更

为核实”。

无论是转移之道,还是培养之方,或者是考察之

法,都

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法制思想。如

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

才者要“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

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培养之方中的

“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

际上就是分别贤不肖、功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

或超摇,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

考察之法,反映了曾国藩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

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

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

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

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

考察、评定官吏的标准是能否为民,而为民则主要

表现在能否办好词讼和钱粮。曾国藩指出,钱粮不可能

不多收,但不能过于勒索;词讼不可能完全听断公允、

曲直悉当,但不可过分拖拉牵连。他断言:“居官而不

知爱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与“廉”

是办好钱粮词讼和爱民的必要条件。曾国藩认为,“欲讲

廉字,须从俭字上下功夫”,“欲讲勤字,须从清理词

讼上下功夫”。他任职两江、直隶总督期间,严格要求

办事人员,并制定条规,规定巡捕、门印、签押不许

凌辱州县;不许收受银礼;不许荐引私人。本部堂若

犯其一,准备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由此可见,

曾国藩廉洁奉公,不受贿谋私、不任人唯亲、不结党营

私作为做官的准则。对于谋私、害民之吏,曾国藩予以

坚决检举,严惩不贷。如江西巡抚陈启迈“荐引私

人”,曾国藩立即予以“奏参”,并要求皇帝加以惩罚;

又如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平时横行不法,又无故殴

妻毙命,曾国藩要求立即严惩,“按照军令,就地正法”。

以上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严肃态度。

曾国藩对于官吏有培养、教育,有监督、考察,有

甄别、推荐,有奏参、惩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

的官吏选举制度。

治军是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谈到治国,不可以不

谈治军。这里从曾国藩以法治军的角度再作述评。曾

国藩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

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

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

无敢慢,“泰而不骄”。他得出结论:如能坚持

“仁”、“礼”二字治军,“虽蛮籍之邦行矣,何兵勇之

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

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

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兵的一种严格要求。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兵士的同时,曾国藩

又强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

格约束。他说:“当此沓泄成风,委顿疲玩之余,非振

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颓风。与其失之宽,不如失之严!

法立然后知恩,威立然后知感!以菩萨心肠,行霹雳

手段,此其时矣。”这里说的“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

段”,实际上就是以仁礼加以教育诱导的同时,也当施

以既猛又严的法制。

以法进行赏罚,根据律令行军打仗,是曾国藩以法治

军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国家的军纪,他对所辖的部

队,规定了种种禁令。如:“禁止洋烟”,规定营中有

吸食洋烟(注:指鸦片)者,尽行革责;营外有烟馆

卖烟者,尽行驱除。“禁止赌博”,凡有打牌押宝等事,

一概禁革。“禁止**”规定和奸者,责革;**者,

斩决。“禁止谣言”,规定造谣谤上、离散军心者,严

究;混乱是非、讲长说短,使同伴不睦者,严究;妖

言邪说、摇撼人心者,斩。“禁止结盟拜会”规定凡

是“兵勇结盟拜会,鼓众挟制者,严究;结拜哥老会,

传***者,斩。”

以上禁令,是曾国藩为严肃军纪,加强军纪所采取的

重要措施,展示了他以法治军的思想。

对于冒功认赏、战场上临阵脱逃者,曾国藩明确规

定,必须严厉惩罚。如战争中诈功冒赏者,责四十棍,

革职除名;临阵退缩者,斩首;并杀假冒功者枭首示

众。而在战场上英勇杀敌者则有赏,可奖银、记功、

补官。奖惩分明是曾国藩以法治军的重要内容。

与以法治吏一样,曾国藩把爱民作为以法治国的第

一要义。

他为军队所作的《爱民歌》,以通俗的语言,叙说

了“行军先要爱百姓”的具体规定,并强调“行军以

不扰民为本”。曾国藩把爱民作为军队的头条纪律、治军

的法规,从而使军队具有铁的纪律,严肃法制,以保

证实现“忠信”而“为民”。只有这样的军队,才能

“家兴”、“民安”和“国强。

曾国藩主张严肃军纪,奖惩分明,要求军官士兵要

忠于国家,爱护人民。他说,行军当以严为主,临阵

纪律不严,则无以作勇敢之气;平日营规不严,则

“无以儆骚扰之风”。而骚扰必然是害民,所以爱民更

为重要。为此,他指出,“治军宜勤,操守宜廉,行军

宜爱民,说话直诚信。四者缺一不可,无以官大而忘

之也”,并反复强调,吾辈带兵,“若不从爱民二字上

用功,则造孽大矣!”

以法治军,“恩威并用”,严字当头,以爱民为根

本,是对诸葛亮、曹操、岳飞、戚继光等中国古代军

事家以法治国治军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为严肃军纪、

提高军队素质,曾国藩对部队的一系列整顿改革措施

和规定,以及为使军士都能遵守纪律而编制的《爱民

歌》等,都是军纪军规的具体体现,是以法治军的一

个重要方面。

曾国藩以法治军的目的十分明确,是“上劝忠勤以

报国,下戒骚扰以保民”,使军队忠于国家,承担起保

卫国家政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这既是

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正确治军的必然途径。

曾国藩治军治吏不但有法可依,而且

还要求有法必依,这与我们现

实社会的法制观念有共通的一面,

也有其长久的存在意义,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学习。

成功语录:若不从爱民二字上用功,则造孽大矣!

(本章完)